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黃進東
桂陽一女子為避免婚前財產因結婚發生財產混同,將錢存入其嫂子(陳某)賬戶,嫂子因疾病死亡后,繼承人卻拒絕返還存款。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判決確認陳某代為保管的存款本金29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查明,該女子盧某的胞兄與陳某系夫妻關系,其與陳某相識相處多年感情較好,二人入職同一公司,陳某系其下屬。2021年9月,該女子欲與唐某登記結婚,為避免婚前財產因結婚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該女子便使用陳某不常使用的具有普通儲蓄功能的醫保卡辦理大額定期存款,先后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存入26萬元、3萬元,共計29萬元。
該女子在辦理該款項存儲過程中,特地向陳某表明了款項需要與其他款項予以區別。2022年12月,其嫂子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后因陳某銀行卡內定期存款歸屬問題發生爭議,該女子盧某遂將陳某的繼承人及涉訴銀行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陳某(已死亡)某銀行卡存入的定期存款本金29萬元及其利息應確認歸盧某所有。陳某配偶、父母、子女系陳某的法定繼承人,某銀行系本案所涉存款的儲蓄金融,應當協助盧某支取上述存款本息。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盧某基于對陳某的信任,雙方約定將盧某婚前的個人存款轉到陳某的銀行賬戶,交由陳某保管。此時,這筆存款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仍屬盧某所有。陳某去世后,該筆存款并不屬于陳某的遺產,陳某的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應予以返還給盧某。陳某法定繼承人未返還該筆存款,侵犯了盧某的所有權。盧某可以要求陳某繼承人予以返還。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